注重贸易立法 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已经为绝大多数的wto成员所接受。因此,中国也应当积极行动。比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问题上本着新生当事国法律的态度,因此很多国家制定了许多反倾销法律。中国也应积极研究有关对策,加强贸易立法,完善反倾销条例的实施细则,在不违反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法律的速度,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
研究关税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到2005年各种关税要降低到零。但是,我们应当清楚一个国家的关税率只是构成名义保护率。实际关税保护不仅依赖关税税率,重要的是必须要有合理的关税结构和产业结构。美国、欧盟、日本等政府对有效保护率都十分重视,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中国必须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制定合适的关税政策。
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加入wto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会被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下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力地打击、制裁,迅速提高国内企业掌握和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和水平,应该是我们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
政府与企业互动 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判决的是某一个政府,但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等经济制裁的最终承担者是各个行业的具体企业。因此,在加入wto以后政府应当和企业互动合作,尤其是在介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政府可以通过成员之间的谈判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在遇到贸易纠纷时,企业可以搜集相关资料交给本国政府,再由政府权衡如何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同时,政府积极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使得本国企业尽可能在不因为本国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且方便企业寻求救援的渠道。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和合作 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人才的限制,在加入wto之后难以很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在求助于体制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该联合起来,增强实力。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发展中国家的人才库和人才网来降低成本,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相互交换信息和检验来达到共同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