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过度包装的现实危害及反映的问题
(一)产品过度包装的现实危害
1.污染环境。有人用“两斤笋三斤壳”来形容产品的过度包装。[1]生活垃圾是困扰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污染源,而产品的过度包装物,对于与日俱增的生活垃圾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减量化”是目前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最有效方法。只有在源头上减少了垃圾量,才能减轻后续治理的负担,使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而简化产品过度包装无疑是减量化的重要一环。一些发达国家对物品包装的规格程度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原因就在于此。[2]
2.浪费能源。过度包装不但制造垃圾还浪费资源,危机能源安全。以包装用的纸盒为例,据统计,每年全国平均生产衬衫12亿件,包装盒用纸量达24万吨,相当于砍掉了168万棵碗口粗的树,况且包装衬衫所用纸盒只是纸盒包装物中的沧海一粟,如果算一算所有商品包装用纸量以及要砍伐的树木,那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3]有人说,纸盒用得越多“绿色”消失得越快。
3.不正当竞争。对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不是靠内在质量占领市场,而是靠包装来取悦甚至迷惑消费者,从而占领市场地位并以此击败竞争对手。把不值钱的东西里三层外三层包装、把伪劣商品打扮得“花枝招展”、“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也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对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无非就是想通过产品华丽的外表来赚取消费者更多的利润,过度包装必然要提高商品的价格,而这些精美的包装物最终还是要消费者来买单的。消费者是冲着产品的质量来购买的,然而由于企业的“霸王包装”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无谓的价款。
(二)过度包装产品反映的问题
1.社会需要大力倡导绿色消费。产品过度的包装,不仅仅是生产企业的过错,还说明我们的绿色消费的观念还没形成。环境的保护必须要改变单单依靠政府的错误的观念,在国外政府是环境保护的天敌,正是大量的民间的环境保护团体组织起到的很好的保护环境的作用。社会环保团体组织应当自发的组织起抵制过度包装的产品。绿色消费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消费者消费素质的提高。社会要广泛开展绿色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绿色消费志愿者活动,使消费者具备必要的绿色消费选购知识,激励更多的人热心环保。通过公众对绿色消费的参与,实现对过度包装的监督。
2.生产企业需要树立绿色营销理念。随着绿色消费的兴起,商家要在绿色浪潮中站稳脚跟,就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建立起绿色营销的理念。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国门出口贸易,也必须树立起绿色营销的理念?僭谥泄尤隬to之后,中国的出口产品屡屡遭到绿色贸易壁垒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惨痛的教训应该吸取了。
3.我国需要建立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经济②是一种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利用——绿色工业——资源再生”的封闭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要能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从“末端”考虑对过度包装物的治理,就是要建立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制度。
4.我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现行法律中只两处对产品的包装及回收利用做出了规定。《清洁生产法》第20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产品包装的规定基本上处于政策宣言的层面上,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已经意识到简化包装的必要性及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但仅仅这两条简单的规定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二、防止产品过度包装的法律对策及体系重构
(一)过度包装的合理界定及法律定性
1.过度包装的合理界定
要防止产品过度包装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对过度包装进行合理的界定。从目前发达国家的做法来看,对产品包装是否过度主要从包装体积和(或)包装价值两个角度进行规定。如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定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5%,包装成本不得超过产品价值的15%。如日本的《包装新指引》中规定,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有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当然,对于某些遇热会发酵和膨胀液体产品,应做出预留容量,比如英国政府规定金属桶盛装液体预留容量的5%。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包装物不能大于被包装物体积的1/10。
2.过度包装的法律定性
从发达国家对待产品过度包装的态度来看,多数国家将产品的过度包装视为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美国、加拿大法规政策规定,只要非技术上所需要而有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情形之一者,就属于欺骗性包装。日本对包装空位或包装成本超标的包装行为视为欺诈;而德国将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厂商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为了落实药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有三大措施用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首先对被怀疑有过度包装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到专门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制造商或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天内自费前往检查部门受检,并将检查记录在物品包装的表面标示出包装空间的比率、包装材质、包装层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