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条件》明确规定,钢铁企业必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未经环评审批的,必须补办。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检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具体的排放标准。
在能耗方面,国家要求钢铁企业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对钢铁生产的工序能耗以及相关工艺、装备都做了详细规定。
而对于业内争议最大的生产规模问题,《规范条件》提出的准入标准为,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而不具备上述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