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联合制定了“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关闭“九小”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应该淘汰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印染、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等企业的奖励标准。
关闭小水泥,每座窑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关闭小造纸,按每吨3300元的标准奖励;关闭小火电,地方、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为,由关闭企业所在地政府统筹用于关闭企业相关支出,包括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含放射源处置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