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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治是什么

2024/4/27 6:49:44发布6次查看
强制收治一般都是针对精神病患者提出的,因为精神病患者的行动根本不受到控制,而且还会发生一些违法的事情,所以对于这样的病情国家会采取强制收治的方法,以免这样的人群再次做出违法的事情。下面我们请小编给我们讲解下强制收治是什么。
一、强制收治是什么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精神病人收治、监管的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诊断认定、监管、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时没有一个判定的标准,也毫无程序可言,有的先进行初诊,如果判断有精神病症状,进行收治;有的不进行初诊,只要亲属或政府部门委托医院收治,就被强制收治观察。当前精神病人收治制度的缺失和收治标准的不明确,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正常人被误当成精神病人被强制治疗事件频频发生。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并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必强制收治的。
司法鉴定的主导权掌握在司法机构手中,这样就会出现错案。司法精神鉴定应由专业的精神医生来判断。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任何一个人得了精神病都应得到公平的对待。
二、家人关押精神患者犯罪吗
显然不合法,精神病患者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但是他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丧失。家人强制将其关铁笼,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合法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强制收治。
三、关押精神患者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1、非法拘禁罪的对象,法律上未作任何限制,可以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任何公民。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至于襁褓中的婴儿、被看护的植物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等没有完全丧失了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能力,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2、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人身自由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动的自由。这是宪法所赋予一切公民的权利,即便是精神病患者亦莫能外。
3、在肯定精神病患者成为非法拘禁罪对象,以保障他们应有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他们的监护人的监护权。若监护人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或者为防止其行为危害社会而将其暂时禁闭,则不构成非法拘禁;但如果在危害已经排除的情况下,仍对之继续加以捆绑或关押,则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无疑。
通过上文关于“强制收治是什么”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关押没有犯罪的人员属于犯法的事情,不管这个人是否有精神病。小编提醒,在当事人关押精神病的时候就会面临着处罚,所以对待精神病一定要及时救治。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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