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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待遇的规定工资支付

2024/4/26 4:10:35发布13次查看
一、医疗期待遇的规定工资支付
医疗期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可以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法律对医疗期有什么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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