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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最高刑罚,其是否可以宣告缓刑

2024/4/24 0:20:16发布5次查看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最高刑罚依据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案件的情节严重性有所不同,其中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宣告缓刑,但前提条件是其只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最高刑罚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最高刑罚根据其销售金额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最高刑罚为2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最高刑罚为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二倍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二倍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是否可以宣告缓刑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可以宣告缓刑,但需要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立案标准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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