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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结束后公安局应不应该撤案

2024/4/18 17:15:25发布7次查看
监视居住结束后公安局应不应该撤案
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结束后,如果公安局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撤案;如果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结束后公安局应不应该撤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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