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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盗窃谁负责

2024/4/17 2:36:13发布4次查看
根据规定,寄存人只可以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所以保管人只是拥有保管物的管理权,但是不可以使用保管物,这一点是需要注意的。那么,小区盗窃谁负责?这个问题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一、小区盗窃谁负责
业主被盗时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业主被盗时,应当首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则要根据物业公司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要适用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物业公司如果未尽到安保义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这篇文章介绍的是关于“小区盗窃谁负责”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小区盗窃谁负责,除此以外,还有保管合同的概念以及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对于保管合同的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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