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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委托物的条件

2024/4/12 19:27:14发布19次查看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
留置委托物的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得留置的;2、行纪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就可以留置委托物。留置委托物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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