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和合成革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皮革和聚氨酯合成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941-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0384-2006 纺织品 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386-2006 纺织品 邻苯基苯酚的测定
gb/t 22807-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
gb/t 22808-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五氯苯酚含量的测定
gb/t 22930-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gb/t 22932-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qb/t 2724-2005 皮革 化学试验 ph 值的测定
qb/t 2725-200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皮革 leather
以动物皮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化学处理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
3.2 合成革 synthetic leather
以织物为底基,经浸渍聚氨酯树脂,再经干法涂覆或经后处理加工制成的、具有类似于皮革结构和物理力学性能的产品。
3.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用气相色谱非极性柱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并包括它们在内的已知和未知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终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a 类:婴幼儿用品,供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
b 类:直接接触皮肤用品,在穿着或使用时,其表面的大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
c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在穿着或使用时,不直接接触皮肤或其表面的小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
5 基本要求
5.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质量标准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注重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6 技术内容
6.1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值
项 目
分 类
a 类
b 类
c 类
ph
3.5~7.5
3.5~9.0
ph 稀释差
≤0.7
游离甲醛/
≤20.0
≤75.0
≤150.0
可萃取的重金属/
六价铬
≤5.0
镉
≤0.1
汞
≤0.02
锑
≤30.0
铅
≤0.2
≤0.8
砷
≤0.2
≤1.0
镍
≤1.0
≤4.0
钴
≤1.0
≤4.0
铜
≤25.0
≤50.0
含氯苯酚/
五氯苯酚
≤0.05
≤0.5
四氯苯酚
≤0.05
≤0.5
邻苯基苯酚/
≤0.5
≤1.0
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
≤30.0
气味/级
≤3
6.2 合成革产品在满足表 1 要求的同时,其他有害物质限值还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合成革中其他有害物质限值
项 目
分 类
a 类
b 类
c 类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00
有机锡化合物/
三丁基锡
≤0.5
≤1.0
二丁基锡
≤1.0
≤2.0
单丁基锡
≤1.0
≤2.0
氯化苯和氯化甲苯/
≤1.0
6.3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下列物质: 致癌染料;
致敏染料;
蓝色染料;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