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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的特点

2024/4/4 8:02:52发布20次查看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首先是其客体不同,前者客体是形成权,后者客体是请求权,其区别之二是期间长短不同,最后一点区别是其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的特点包括其可以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等。
一、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保证期间是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针对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法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保证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的特点
保证期间有如下特点: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4.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保证期间有如下几点法律意义:
1.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3.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制度的信用基础的必然要求。保证合同的订立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的意志结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也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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