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在场站存放期间发生短少、变质、污染、丢失(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除外),或在场站装卸作业中,由于场站作业人的作业不当,造成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场站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装拆箱作业人装箱、拆箱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坏、变质、污染或集装箱箱体损坏,装拆箱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装拆箱、装卸和交接
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装箱和拆箱作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装拆箱作业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装拆箱作业人在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拒绝装箱,并立即通知集装箱所有人或承运人。
第四十九条 集装箱的目测检查:
(一)外部检查,集装箱外表有无损伤、变形、破口等异样。
(二)内部检查,集装箱内侧六面是否有漏水、漏光、水迹、油迹、残留物、锈蚀。
(三)箱门检查,箱门、搭扣件、密封条有无变形、缺损,箱门能否开启180度。
第五十条 装拆箱作业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按装箱积载的要求装载货物,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箱内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防止货物在箱内移动或翻倾,其所需材料费用由委托装拆箱作业的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装箱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装拆箱作业人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方后,再决定是否装箱。
第五十二条 货物装箱后,装拆箱作业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第五十三条 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做到轻装轻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集装箱整箱货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做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 集装箱拼箱货物在承运前,承运人要认真核对货物品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运达后,经场站作业人、收货人查验签收。
第五十六条 在集装箱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或箱体损坏等情况,交接双方要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见表四),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交接责任的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交接后的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交方原因造成的,交方应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运输费用和统计
第五十八条 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 集装箱汽车运价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元/箱公里、元/吨位小时、元/箱。
第六十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装卸费收按不同箱型的重箱、空箱的箱次计费,计价单位为:元/箱。
第六十一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统计按箱型分类,国际集装箱的统计单位为标准箱(teu),国内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的统计单位为自然箱。
第七章 货运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 集装箱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任期内或场站存放期内发生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集装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运双方及有关方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
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场站作业人要求集装箱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的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书(见表五),逾期不予受理。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同时,应随附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运单、货物价格证明等有关文件。保价运输还应附声明价格的证明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
第六十四条 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天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托运人、收货人。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托运人、收货人收到处理意见的次日起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员即付结案。
第六十五条 集装箱货运事故的赔偿价格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二)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 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 无法比照计价的货物按每公斤不超过5元计算;
(三)集装箱的计价按集装箱的净值计算,如能修复、修复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
(四)各项赔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
(五)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六)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十六条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 运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承运人、场站作业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式样及填写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九条 托运人按普通货物、零担货物或特种货物托运,而承运人采用集装箱运输时,适用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有关单据使用说明:
一、集装箱汽车运单
集装箱汽车运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托运人留存;第三联,承运人留存;第四联,载货同行及运费核算联。
本运单是第四联式样,仅第四联有收货人签章,其他三联没有。
运单规格为150×260(mm),每本25份。
二、货物装箱单
货物装箱单一式四联,第一联,装箱人留存;第二联,托运人留存;第三联,承运人留存;第四联,随车同行。
货物装箱单可根据需要增减联数。
货物装箱单规格为200×160(mm)。
三、运输合同变更书
运输合同变更书一式二联,要求变更合同方留一联,另一联递交对方。
四、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
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份,承运人、托运人及有关方各一份。
运输合同变更书、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赔偿要求书规格均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货运单证有关规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