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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4/3/30 14:11:12发布24次查看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或者是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的等情况。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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