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判不离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对于二次起诉离婚的也可以依法不判离:1、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2、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原告没有表现出坚决要离婚的意思表示;4、女方哺乳期、怀孕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第二次判不离的情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