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案件 陪审员是否能参加
再审案件陪审员不能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二、陪审员一年出庭多少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没有次数限制,陪审员参审当然是法院选定的,与本合议庭审判员享有平等权利,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