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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及地区用药基准 简介

2024/3/25 7:01:47发布26次查看
各国容许量不定时更新,外销农产品业者与相关人员应实时取得最近更新之残留基准,并适时修正用药策略。药毒所提供本国及主要农产品外销国家之用药基准及查询方式,可于本所网页「农药应用」项下查询,如图1,简要说明如下:
1. 中国大陆:大陆现行农药残留标准为2014年8月修正之「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x量」(gb2763),前一版则为2012年,增订部分系参考codex标准,更将分散之农药残留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整合成一套标准。2014年公告计387种农药在食品中之x量标准,较2012年增加65种农药,范围涵盖12大类作物或产品,其中亦s次包含果汁、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x量标准。依据两岸防疫检疫协议,大陆对中国台湾输出之水果实行之残留标准,优先级依序为大陆自有标准,若无则采codex标准,若无再采用中国台湾标准。
2. 中国台湾:「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公告,100年以前多以大类订定容许量,现行则以单一作物正面表列订定为主,故容许量可参考大类与单一作物之联集。对照国内98年10月7日(卫署食字第0980461580号公告)公告334种农药主成分在1,743种品项mrls与今(104)年2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0338号公告)公告349种农药主成分在4,355种品项mrls,短短6年不到标准数量已增加1.5倍,其中包含为进口农产品订定之进口容许量(importtolerance)。
2. 联合国: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所成立之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tions commission, cac)负责订定各种食物中的最大农药残留x量,cac由其所属农药残留委员会(codex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due, ccpr)职掌订定全球性mrls标准,现今cac公告超过156种农药主成分在3,158种品项之mrls标准,并为各国农产品贸易中农药残留标准之重要参考。
3. 欧盟:欧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职责为执行与食物链有关的风险评估及沟通,而农药及食品添加剂等物质之审查也为其职掌范围,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有效成分(active substance)规范于regulation (ec)no 1107/2009,农药残留最大x量则规定于regulation (ec)no 396/2005,计订定超过1,300种农药之相关容许量,并有62,068品项之暂定mrls (tmrls),未订定容许量者亦以方法检出x量(lower limit of analytical determination)为标准。
4. 美国:美国环保署(usepa)负责全美农药之登记管理,同时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fdca)制订超过581种农药主成分及11,000种品项之mrls,其余标准为农药在各地区登记制定mrls、临时mrls、进口mrls和间接残留的mrls等,还列出了豁免物质或无需mrls的清单,所有mrls和豁免物质均列于联邦法规法典(code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40章第180节中,其国内没有登记之农药/作物组合亦制定了少量的进口容许量。
5. 日本: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食品中残留农药及化学品正面表列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针对814种农药、动物用药等农用化学品,分别在141种类作物订定mrls,对于未个别订定残留基准之农药,其残留容许量一律订为0.01ppm称为统一基准(uniform limit),另外也公告62种免残留基准物质(mrl exempted substances)。
7. 韩国:韩国mrls由食品药物安全部(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主z,该国未订标准品项依序先实行codex标准,其次为所属大类农产品中z低之标准,最后为非属大类农产品中z低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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