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米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蒸馏型、配制型和发酵型米酒。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贵州米酒(蒸馏型)
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传统固态法或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里香呈味物质),具有米香型风格的白酒。
贵州米酒(发酵型)
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 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
贵州米酒(配制型)
以蒸馏型或发酵型米酒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聚集物
发酵型成品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物。
产品分类
贵州米酒(蒸馏型): 酒精度(%vol) 20.0~53.0;
贵州米酒(发酵型): 酒精度(%vol) ≥8.0;
贵州米酒(配制型): 酒精度(%vol) 8.0~53.0。
要求
感官指标
贵州米酒(蒸馏型)
贵州米酒(蒸馏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贵州米酒(发酵型)
贵州米酒(发酵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贵州米酒(配制型)
贵州米酒(配制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理化指标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规定。
贵州米酒(发酵型)
贵州米酒(发酵型)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
卫生指标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应符合 gb 2757 的相关规定:
贵州米酒(发酵型)应符合 gb 2758 的相关规定。
净含量
按*[2005]第75号令执行。
其他要求
贵州米酒(发酵型)可以按照 gb 2760 规定添加(符合 gb 8817 要求的)焦糖色,但不得添加其他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
试验方法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t 10345、gb/t 5009.48 执行;
贵州米酒(发酵型)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t 13662 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 jjf 1070 执行。
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 酒精度、总酸和总酯的测定
贵州米酒(发酵型)
gb/t 13662-2018 黄酒 - 总糖、总酸、氨基酸态氮和酒精度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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