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第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重新裁决结果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157.68%的税率是合适的,因为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在购买价格方面未能提供完整、可信服的信息,且没有获得单独税率企业资格,应适用中国普遍税率;原告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未能证明该税率的合法性;被告介入方home products international要求法院维持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
经审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该裁决中使用了不利可得事实规则,在适用该规则时,所获得的次要信息必须是有依据并与本案相关联,但是美国商务部未能证明适用最高税率与本案有关联。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给出判决结果,美国商务部第三次行政复审重新裁决结果缺乏证据,发回美国商务部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