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也不例外,分别于1985年、1995年和2000年颁布了海运、空运、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列入强制性检验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9条对此专门做了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由此可以看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是对进出口危险货物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鉴定,旨在保证装有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符合相关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强制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获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的,是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的申请人。运输包装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方可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并提供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艺规程及有关资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包装分别实施性能检验,出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危险货物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方被受理其包装产品报检。申请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证书的,可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以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由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强制使用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申请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性能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使用鉴定。性能良好的运输包装,如果使用不当,仍达不到保障运输安全及保护商品的目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合格单后,方可允许危险货物出境。申请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申请单。并提供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报告和包装与拟装危险品相容性报告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鉴定在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进行,通过使用鉴定可以判断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是否适宜,是否经性能检验合格,其类别是否符合盛装危险货物要求。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能够: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可作为出口经营部门验收危险货物的依据;合同规定或者贸易关系人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在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此单换发检验证书;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单在出口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
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使用了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性能鉴定或者使用鉴定以及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性能鉴定或者使用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违反此项规定,将承担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