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是符合抵押物条件的就可以作为抵押物,所以说只要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在建工程就能抵押。
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抵押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并且只能向银行贷款;
2.抵押人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并且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3.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是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不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债权人就不能取得抵押权。
二、如何办理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在建工程转让。
三、在建工程抵押能否预售
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预售,除需要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必须先取得抵押权人(一般为银行)的书面同意,即银行先书面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或者同意预售,开发商才能与购房者签订合同。
银行为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开发商先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担保。
在建工程抵押的期限
在建工程是否能最终建成只是一种期待的可能性,其建设过程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时,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往往是有确定期限的,这极易导致在建工程的完成期限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发生冲突的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