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被列入北京市人大2004年的立法计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禁止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违反者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有47种,其中主要有包括废弃的药瓶、输液管等医用塑料垃圾在内的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农药废物、染料涂料废物等。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规划,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划设施建成后,市区原有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应当关闭;远郊区县原有的分散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逐步关闭。其他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规划设施建成后,应当逐步关闭原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设施。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应当采取先进工艺水平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鼓励其按照市场价格接纳周边地区同类型危险废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防治的规定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贮存等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