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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燃煤锅炉脱硫技术补贴申请

2018/3/26 17:01:13发布96次查看
加工定制品牌唐朝
型号环保产品别名东莞燃煤锅炉脱硫技术补贴申请
空气净化技术吸附技术功率45Kw
处理风量12000m3/h净化率100%
噪音50dB适用领域工业
规格环保

脱硫升级改造和降氮脱硝工程建设是我市完成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为减少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和《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分工实施方案》(〔2014〕3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在有效期内完成改造的按本方案实施补助)。按东莞市创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对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10蒸吨/小时(或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以上65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且符合文件要求燃煤锅炉配套的脱硫升级改造和脱硝工程,分别给予以财政补助资金。据初步统计,共需安排财政资金约21652.528万元(含第三方审核及专家评审费用),其中脱硫设施补助15172.56万元,脱硝设施补助6139.968万元,dcs中控系统建设补助340万元。一、补助范围及条件(一)补助范围通过环保审批及验收的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或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65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煤锅炉的脱硫升级改造和降氮脱硝工程,以及dcs中控系统建设。(二)补助条件1. 项目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照当年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要求完成应急减排任务,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特别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按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执行标准;若国家、省出台严于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按从严执行;2. 脱硫设施改造工艺需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国家环保部认可的脱硫工艺,脱硝工程需采用lnb+sncr和lnb+scr等国家认可的脱硝工艺,脱硫升级改造和降氮脱硝工程建设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以下浓度排放; 3. 脱硫脱硝设施已配套dcs中控系统,并且正常运转;4. 综合脱硫率及脱硝率达到总量减排核查要求;5. 配套建设完善总量减排台账;6. 项目应于《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分工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时间前实现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7.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8. 属于以下范围的工程项目一概不予补助:纳入“两高一低”引导退出企业(详见水乡治专〔2015〕2号文);高污染禁燃区内外淘汰锅炉;麻涌新沙港集中供热范围内的项目;领取国家脱硫或脱硝补贴电价项目。二、补助内容一般情况下,每项工程项目资金补助以不超过该项工程造价的40%为原则(不含dcs系统),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补助标准具体如下:(一)脱硫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按照锅炉蒸吨数与单价乘积计算项目总补助金额,具体补助单价参照表1。(二)脱硝建设项目煤粉炉、链条炉按照锅炉蒸吨数与补助单价乘积计算项目总补助金额;循环流化床锅炉补助金额根据具体锅炉蒸吨数范围,直接按照对应金额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单价标准参照表2。(三)执行要求对于2014年1月1日后建成的,且符合《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分工实施方案》(〔2014〕33号)文件要求,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设计锅炉脱硫脱硝设施,按本方案要求完成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助;对原有设施新改扩建的,且符合《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分工实施方案》(〔2014〕33号)文件要求,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燃煤工业锅炉脱硫脱硝工程,完成审批及验收手续后按上述同等标准的进行补助。(四)执行时间在2015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脱硫升级改造和降氮脱硝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的给予上述标准的1.2倍补助(若原标准已达总工程造价40%的,资助标准可调整为48%);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标准补助;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按标准的80%补助;在2016年7月1日后完成的不予补助。补助申请截至于2016年12月31日。三、dcs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补助dcs系统对企业脱硫脱硝设施起到24小时监督管理作用,因此对每家安装dcs中控系统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四、补助流程补助资金分三期拔付,第一期是经签署提标改造协议承诺书及提标改造工程合同等后直接拨付补助费的30%(按补助标准100%计算);第二期为设施验收后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三个月后(参考监督性监测数据)第四个月拨付补助费的30%(按补助标准100%计算);第三期为脱硫脱硝设施连续稳定达标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申请审核予以支付第三期拨付即补助剩余的40%。对申请脱硫脱硝工程补助资金将邀请专家对整个工程项目质量及效果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申请脱硫脱硝工程投资成本进行核算把关。(一)申报资料符合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东莞市脱硫脱硝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资金申请者须按期要求提交资料,一步到位企业可直接申请一、二期资金,但须提交两期申请材料,缺材料的不予受理。第一期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 补助资金申请表;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文件;3. 与市环保局签订的提标改造协议承诺书; 4. 重新申领的排污许可证;5. 企业提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主要设备运抵现场交货验收书;6.经专家审查通过的脱硫或脱硝提标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第二期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 第二期补助资金申请表;2.项目支出情况表、企业提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票据(发票)复印件;3. 对应周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文件;4. 65蒸吨/小时以上火力发电燃煤机组、1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与7mw以上热水锅炉,脱硫脱硝升级改造后在本方案正式发文后办理的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文件;5.dcs中控系统当年电子台账;6.政府聘请的专家评审意见。第三期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 第三期补助资金申请表; 2. 对应周期内监督性监测报告文件;3.在线监控系统和dcs中控系统当年电子台账。(二)审核程序市环保局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三)补助项目公示 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对拟补助单位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下拨补助资金。(四)资金拨付公示后由市环保局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环保局下发拨款通知,并拨付补助资金。(五) 监督管理1. 为避免企业取得财政补助资金后对脱硫、脱硝提标工程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锅炉废气排放浓度超出特别排放限值等问题产生,环保部门要对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相关企业按照相应的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后续监管工作。2.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3. 财政补助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工作措施(一)落实目标责任。各镇街要根据《东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分工实施方案》的要求,将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确保相关企业及时了解减排工作要求。各镇街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市工作,执行情况将作为镇街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加强资金引导。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的方式推动节能减排工程的建设,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参照《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三)做好项目审查。加强对申请资金补助企业的专项审查。市、镇街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人员违反规定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四)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开展专项工作监察;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检查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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