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