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一)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四)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六)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 (七)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二、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解释,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是按照不动产相关的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案件是不包含在内的,那么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该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地方进行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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