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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8条是什么

2024/3/13 2:35:53发布26次查看
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是对于各罪名条文的规定,众所周知刑事法律条文是很多的,不同的条文一般是对应不同的罪名,那刑法第338条是什么?对应的刑事量刑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第338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污染环境罪如何判刑
(一)新的司法解释还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200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即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三)新的司法解释还下调了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对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也作了适当下调,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怎样认定
(一)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具体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属于故意。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法第338条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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