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还要求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若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为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水果进口商,在进口水果前应充分了解我国进口水果的有关政策,在外贸合同中加以注明,同时还要列明技术条款、索赔期限和付款方式等,以便妥善处理日后的贸易纠纷。另外,检验检疫机构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水果时,应当看清其包装上的中文标注,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