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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的划分几个等级

2024/3/11 4:09:26发布32次查看
对于我国的燃气事故,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我们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责任认定,以及一些相关地区来进行确定处理,那么对于我国的燃气事故它有怎样的等级区分?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燃气事故的划分几个等级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燃气事故的划分几个等级
我国很多地区对事故地点所导致的责任认定不一致,但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燃气经营企业全负责制,实行这类认定的地区已经非常少了。这种认定的特征是一旦发生事故,燃气企业首先就有责任,再考虑事故原因区分责任大小。
第二类:以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包括燃气表属于燃气公司的责任范围,事故一旦发生在该区域内,燃气公司基本负全部责任。而发生在表后的事故再考虑事故原因界定责任。
第三类:以套内套外为事故界定范围,即发生在家外的事故责任全部由燃气公司负责,家中的再根据事故原因界定。第三类其实是第二类的变种,由于一些地区将燃气表移动至室外,第二类的界定已不再适合,才有了第三类的划分范围。
二、施工爆破震裂房屋如何赔偿
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如果震裂了房屋的,由施工单位承的赔偿的责任,依据对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施工侵权包括哪些情形
(一)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 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 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 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六) 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七) 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八) 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燃气事故的划分几个等级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燃气事故在进行划分过程当中,它的实际等级以及一些诉讼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据实际的标志来进行举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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