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吊钩称应在满足6.1、6.2、6.4、6.5.3的要求。温度—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钩秤应在-15~40º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º
2. 检定时的测试—提交测试的吊钩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大允许误差。
重复性—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大允许误差的值。
旋转—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多指示装置—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检定标准器—检定电子吊钩称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吊钩称相应称量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 5.6.2规定。 3. 化整误差的消除—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净重值的大允许误差—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误差分配—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