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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保全条件有哪些

2024/3/10 10:48:21发布22次查看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每个人之间的交流多少会存在一些纠纷,但是纠纷的大小是觉得双方当事人要不要进行起诉。那么诉讼证据保全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证据保全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保全的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二)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三)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从其规定。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证据保全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对于证据容易破坏毁灭或者以后再难以取得的时候就会申请证据保全,这样就能收集更多有利的证据来作为诉讼的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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