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发生的短秤少两问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问题、零售商品及大宗物料商品交易中的商品量短缺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有关部门统计,消费者对商品量计量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始终占总投诉量的前三位,这已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商品量值的管理已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而在这方面《计量法》和原《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作具体规定,难以实施依法管理。
为有效地弥补上述法规、条例之不足,日前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的《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着力对商品量、服务量的计量行为作出规定,对商品的经营者提出了配备计量器具的要求,并要求经营者明示计量操作过程。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执法,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条例》第六章对计量监督和计量执法予以进一步规范,如对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对缺秤少量的可处以1至5倍的罚款,从而切实保护了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条例的顺利实施。(《燕赵都市报》记者尹书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