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要约消灭的原因: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有效期限经过;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哪些是要约消灭的原因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