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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什么

2024/3/6 2:09:51发布13次查看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为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并不是临时的会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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