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定中的硬性或强制性要求有:
1. 不仅有商标名,更须有食品的实际名字。
2. 凡超过总量25%的复合组份必需分别列出其各自的成分。
3. 明确标出其净组份:固体按重量、液体按体积容量。
4. 原产地国家或省市。
5.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中国经销商的名字和地址; 仅标明商品生产日期还不够,还必须同时注明保质期或保存期;本国产也同。
6. 如有经辐射处理或加工的成分均必须标明。
二、建议性内容:
1. 生产批号,与条形码组合在一起。
2. 开包或开容器的说明及烹调或食用方法的说明。
3. 食品的热量和营养含量。
4. 中文以简体字印出,外文说明的字号大小不应超过中文字。
此项新规定自去年9月1日实施以来,已把好几百万元美元的外国食品阻止于中国国门之外。为此,香港及其它地方许多批发商已纷纷向北京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因为上述有关规定在国外制造商的生产线上并非一蹴而就的,牵涉到好几方面的改变工作,故希望有一个宽容期或过渡办法。据悉,有关当局也给予了适当考虑: 如已进口的包装食品允许加贴符合硬性规定的中文标贴并在货架上陈列销售,直到今年开始,一定应按新规定办理。
总之,有关食品包装上标贴的有关规定,主要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与健康安全的考虑,在国外,不论欧美亚,也早已有所规定,我国也只是逐步跟进,逐步完善,逐步加强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