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法律规定是:
1、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房屋产权登记转移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而出卖的房屋。
(二)出卖人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在受让人没有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前,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开发企业超过审批进行建房,超出的部分就无法办理产权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其他原因。如开发企业没有将抵押权注销、涉及诉讼房子被人民法院查封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三、房屋产权从什么地方把握
(一)房屋产权归属
离婚财产分割时,涉及房屋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便是争议房屋的产权问题。也即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是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所有;该产权来源是一方或双方婚前购置,还是婚后购置。由此,可以判断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房屋是以他人名义购置或是以子女名义购置,则会因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在诉讼中无法分割,必须待产权明晰后才能做处理。若是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还未及时颁发,在双方当事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必须待产权证颁发后再行处理。
假如房屋是公房,或是央产房、军产房等政策性分房,则还要根据产权单位的分房政策酌情而定。
(二)购房合同察看
在房屋的产权证未下发的情况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权利判定的一个标准是购房合同的签订。虽然说,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仅有购房合同,若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分割达成合意,法院无法做出处理。但是,购房合同的证据,可以作为追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屋的巨大市场价值,基于夫妻矛盾等各种原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发生不少。有的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实际申请产权登记时,则可能会以他人的名义办理。若有该房屋的原购房合同表明配偶另一方为购买人,而配偶并不知情的,则显然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配偶可以依此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
(三)婚姻财产约定考量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婚姻财产约定的概念至今已深人人心。而由于婚姻财产约定的形式可以多样,只要能证明系双方对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为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还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双方是否有婚姻财产约定。
而婚姻财产约定总是预先所做的设定,并且约定在夫妻间难免会有随意性,这会使得财产约定并不完备,遗漏相关财产,或对财产约定不明确无法认定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重新审定婚姻财产约定的效力尤为重要。
(四)婚姻关系再审视
依法成立的婚姻,才存在着离婚的可能及必要。由于法律观念的缺失,以及其他不正当原因的使然,未婚同居,近亲结婚,以欺诈手段骗取结婚登记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为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婚姻关系再审视仍属必要。婚姻关系的有效与否,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婚后”获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一般共有。若婚姻有效,则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姻无效,则双方的关系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有证据证明对对方名下的财产享有权利的,依证据认定。房屋的分割亦然。
重婚,未达法定婚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无效。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被强迫办理结婚登记的,为可撤销婚姻。为此,在离婚诉讼中,若对婚姻效力有异议的,法院会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婚姻关系明晰后再行审理。
(五)子女抚养的优利条件
照顾儿童利益原则,一直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倾向性依据。为便于儿童的生活需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此为条件,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对己方多做分割。
婚姻法律师根据此原则,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其他住房,则可要求在房屋分割时,对自己多做照顾。比如,两套一大一小的房屋,大房屋可分给抚养小孩的一方,而无须对另一方作差价补偿,或只作少量补偿。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是需要准备好资料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