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以下情形:1、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经手财物的便利,就是指持有、使用和转手公共财物的便利;2、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是对公共财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与保护的权力。3、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