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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包装法规研究(下)

2024/2/26 0:42:57发布26次查看
4 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商品包装有详尽的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另外,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5 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法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包装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包装标志等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且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标志,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方法等。进口的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6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商品包装方面该法对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用、印刷及说明等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用、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7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28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同时废止。
该法中涉及商品包装的具体条款有: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另外, 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该实施条例规定: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9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该规程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制定的。
该规程规定: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0 其他有关的法规
《专利法》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3个条件。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包装产品中大量存在。近年来,与包装有关的材料技术、机械技术、容器结构、商标图案都成了专利对象。因此在包装设计时要注意不可违反专利法,回避纠纷;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通过创造性劳动取得的,作为创造性劳动的物化结果是人们常说的智力成果,如作者的发明或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使用或实施权利人所有的知识产权;《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者,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中有十分明确的包装条款,主要涉及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计量法》规定了包装容器的容量、重量、计量单位及标志;标准化管理条例对包装标准有一系列的要求,在设计包装容器、制造包装件等方面应遵守条例规定;外贸包装除了应符合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海商法、保险法、涉外税法和进出口货物管制法等涉外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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