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退医院鉴定程序
申报病退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批准的程序办理;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吉部队申报的,原则上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也可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1. 申报病退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2. 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病退的必须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省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办理退休(退职)待遇的审核审批手续。
3. 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二、办理病退的基本条件
办理病退(职)的基本条件: 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 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 3、工龄15年以上。 4、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办理病退的基本待遇
办理病退(职)的基本待遇: 1、基本养老金根据有关文件计算后,没有最低标准。 2、病退(职)人员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计算方式不再改变,也不再重新计算。 3、病退和退职的区别:目前的计算方法相同,以后调整待遇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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