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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

2024/2/21 12:53:31发布25次查看
和解是对方当事人选择谅解犯罪行为人的程序,那么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行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由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如恋爱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之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实务中常见的有过失致人伤害罪(轻伤)、侮辱罪、诽谤罪等。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所说的“民间纠纷”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均可视为民间纠纷。
二、刑事诉讼法可以和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刑事和解的法律条文共有三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公诉案件能否私了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致人重伤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私了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你可以积极认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可以争取到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通辑,后果就严重了。犯案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受追诉时间限制的,何时抓捕归案均可处理。不存在销案的问题。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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