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设计文件未标明设计热效率、初始排放浓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
2.对***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锅炉,特种设备***机构不予实施安装监督***。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企业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供测试***(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已经达到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制造单位保证后续生产的锅炉与测试产品完全一致的,可以只提供锅炉产品测试***)或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含检定或校准证书)。测试***或自动监测数据应当符合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安装监督******。
3.对于***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锅炉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
5.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锅炉使用环节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日常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现场抽查,对锅炉使用单位存在的无排污许可证排污、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不按期提交执行***以及其他不符合环保要求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