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交出土地前置条件
责令拆迁户交出土地要满足下列前置条件:
第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被依法批准;
第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征地行为;
第三,拆迁户已经获得合理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安置,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规定。
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
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程序包括有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初步方案,进行公示,然后报送方案、开展公证评估、协商补偿安置事宜,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等。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令交出土地是交给谁
土地没收应交还给属地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重新规划土地使用方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