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行政诉讼期限的办法: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直接延长;有其他障碍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而在一审中,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的期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在上诉中,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如何延长行政诉讼期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