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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施行《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2024/2/18 10:15:53发布13次查看
农业部发布施行商品种子加工包装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核果等;(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摘自《包装及相关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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