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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做借款担保有效么(驾驭公司系列谈)

2024/2/8 18:37:36发布32次查看
贷款人与股东签订的《融资借款协议》及其项下的《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可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给第三方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因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融资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单方以固定方式处置质物,将案涉股权转给其指定的第三人的约定所形成,除股权受让人及签署时间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与上述两份协议的形成时间一致,并非在债务到期后自愿协商达成。故从实质上而言,尽管受让主体是在不能如期还款时明确的,但受让方式和价款均为事先约定。在上述两份协议中涉及股权处置的内容已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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