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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024/2/8 2:45:03发布11次查看
2016年5月1日以后,全面营改增政策启动。新文件出台后,允许部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那么问题来了,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式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专票接收方能否抵扣进项呢?下面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解释解释。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不能开具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有规定不能开具的情况有以下五种情况:
①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实务中也就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后,接受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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