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系列解读(八)

2024/2/8 2:00:10发布16次查看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自主决定。但是,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政府需要进行管理和干预。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具体负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本条第1款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这些单位的危险因素大,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比较严格的要求,目的是加强这些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把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单位纳入本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因为这两类单位危险性也较大,同样需要加强内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实践中,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做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自主做出决定。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说,无论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从业人员规模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相对较小,一律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无必要也不可行。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本条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灵活,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自主权。即根据这些单位的不同规模,分别做出要求: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因此也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原来规定的划分标准是300人,这次修改时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就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此外,本条第2款原来规定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为体现从严掌握的要求,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负责,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该有自己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宜完全依靠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论性质和规模,都可以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本法第13条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这次修改时在本条第2款中删去了相关内容,并相应将本条原第3款移至第13条作为第2款。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重点内容。从实际情况看,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承担的工作内容比较模糊。为了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其工作地位和权威性,增强其责任心,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使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层以及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本条明确列举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项规定主要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职责。按照本法第1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将具体工作落实到机构、落实到个人,让具有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拟订上述重要文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并由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一系列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这方面往往也有一些内部规定。作为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是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救援演练的频次、规模、方式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组织安排,以使应急救援演练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协调,取得良好的效果。这项工作也应当交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落实。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这项规定从日常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检查职责,随时关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没有发现隐患,但认为仍有加强和改进的必要时,也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为了赶工期、赶进度,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等情况屡见不鲜,对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制止和纠正这些行为的职责非常必要。因为这些职责往往是“碰硬”和“得罪人”的事,职责不明确就无人敢干,无人愿意干。这一规定既明确了职责,也可以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直气壮地行使职责。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关键在落实,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尽职履责及其相关机制保障的规定。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为保证这些职责能够切实履行到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尽职履责,并规定相应的机制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这项规定是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总体要求。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恪尽职守是敬业的最好诠释和体现。安全生产无小事,事事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恪尽职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折不扣、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不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职守。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这项规定旨在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确保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避免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通常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威和话语权有时比较弱,生产经营单位做出经营决策不一定会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哪怕这项决策涉及安全生产。规定这样一项听取意见的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中的地位,使其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从安全角度认真把关。如果有关经营决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可以提出改变决策、延缓决策、增加安全条件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甚至可以提出否定经营决策的意见建议。这对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这一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仅需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角度做出要求,还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并...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 Pro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