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近代以来所形成的关于自由观念的两种基本的学说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为我们观察和探讨大众媒介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从一定意义上说,个人隐私权观念主要体现了消极自由观念,大众媒介权的理念则更多地反映了积极自由的观念。两者存在客观的权利张力关系,同时也是对传统公权力与私权利理念的超越。
自由主义理论:对权利与自由关系的解读
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认识与理解在人类社会的思想发展历史中源远流长。权利范畴标志着人们应该、能够或者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①或者说,权利是主体宣称对权利客体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自由自主意愿来处分或处置的资格和能力。英国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格林对权利的个人角色与社会角色的一致性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他认为,任何权利都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为做有价值之事或享用有价值之物而向社会提出行动自由的要求,这种要求的前提是承认他人的同样要求,并准备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社会对个人要求的承认,由于个人提出的要求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条件,总会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承认了个人的要求并赋予他实施要求的权利时,个人的要求就转化为权利。因此,他把权利定义为一种建立在共同之善基础上的,被社会所承认的要求。②霍布斯、卢梭、康德等都没有把权利看作是仅仅涉及个人的行为,他们都注意到了除个人之外其他人的存在,只有在个人的自由意志与其他所有人的自由意志协调一致时,才有一般意义上的权利③。这也体现了权利的整体性和社会功能的指导精神和基本理念。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是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外理论界所关心的核心和前沿问题。自由主义是理性主义的一种,边沁与斯密是英国理性时代的杰出代表。自由主义者一般都认为,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④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都不成为充足的理由。⑤自由主义者把个人作为起点的分析单位,社会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个人造的躯体,是原子个体在某种程度上的机械组合,它可以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而加以变更和改善。
赛亚伯林作为英国政治哲学家和历史学家,对自由有着独特的见解。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梳理和诠释。伯林指出,消极自由涉及对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他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则和以下问题的解答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最大区别在于个人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而不着眼于别人或外力是否设置障碍,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与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⑥
事实上,任何绝对的积极自由或消极自由在现实社会中都是无法存在的。积极自由的本意是自主,而消极自由的本意是不受限制。换言之,消极自由是免除限制或阻碍的自由,积极自由则是道德上的自主自治。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一种不受干涉、没有阻碍、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任何一个主体无论是在社会方面还是在精神、身体方面都存在无数障碍、强制和被干涉,个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使任何一个人不可能逃避法律的、道德的强制和干涉。就制度性和可行性而言,消极自由通过法律体制可以保障和实现,如个人隐私权通常可通过法律规范得以确认和保护。但积极自由则由于其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不是特别确定,较难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和实现,如大众媒介权一方面面临法律明文予以授权的困难,另一方面则面临着权利可能会被滥用的困境。
在自由主义学者看来,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都是客观存在的、合理的、可实现的。伯林指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真实存在的问题,都是不可逃避的问题,均是非常合理的概念⑦。事实上,消极自由可以通过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彰显能够起到抑制积极自由被滥用的作用和效果;而积极自由在不放弃和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关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与维护,可以弥补消极自由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人类终极关怀的欠缺,有助于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在社会实践中,以个人隐私权为代表的私权利要求排除包括大众媒介在内的各类主体的非法干涉,而以大众媒介权为代表的社会权利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则要求获取个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信息,由此形成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冲突。但正是这种冲突,使得个体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抑制强势媒介权的滥用,而大众媒介权又通过舆论传播来弥补个体对社会整体价值的忽视,二者呈现出既有张力又相辅相成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