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李某与张某原为男友朋友,二人分手后,李某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曾为其堕胎,张某应支付分手费给自己。遂找其弟李某甲、堂弟李某乙、表弟王某丙等人一同去向张某索要分手费。
四人将张某围堵在客厅中,索要分手补偿费五万元。期间张某到阳台求救,被李某甲拉回客厅。李某甲看到张某家中水果刀在手中把玩。张某看到李某手中的刀,心生害怕将身上银行卡和密码告诉李某乙。
李某从张某银行卡中取出现金共计6800元。李某让李某甲与李某乙、王某轮流架着张某走出小区,张某在此期间多次向围观群众求救。李某将预先写好的“我愿意给李某5万元的分手费”等内容的欠条上签字按印。事后张某报警。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以张某甲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等人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律师解析】
本案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罪或者非法索取财物?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并未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了获得分手费,邀约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采用胁迫、殴打等手段,向张某索要钱财。在这期间,虽然客观上李某等人限制了张某的人生自由,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占有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牵连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应从一重罪处罚。李某等人向张某索要分手费,虽然当场获得一部分钱财,但并未要求其必须当场支付,而是通过强迫手段让张某以写欠条的形式承认分手费的存在。在张某被限制自由期间,张某数次摆脱控制向外求救,可见李某等人实施暴力的程度,并未致使张某无法反抗。所以李某等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或者非法索取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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