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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版著作权法修订建议

2024/2/6 19:58:48发布40次查看
简化版著作权法修订建议
(a)一般方面
1.右边的第四项对应左边的第三项。
原法律:[第四条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相关权利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国家依法监督和管理作品的出版和传播。】
建议:
(1)增加不被滥用的权利以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是一个很好的主意。建议在这句话之后加上:“不要滥用权利和合同来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限制原作者的个人权利。”
一些人交换私人信件。我建议“版权所有者不应滥用其权利,故意免费传播作品,并减少原作者和作者的商定利益和奖金。”建议应改为:“版权所有者不应滥用其权利和合同来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和损害原作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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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归属
1.右侧草案第二节第十二条对应左侧目录第八条。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编排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编排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应当经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建议:[继续写作的权利]非常重要。天下霸唱为此提起诉讼。建议修改如下:在条目前面加上“原创”和“继续翻拍的权利”,保护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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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右侧草案第10条对应左侧第7条目录项。
法律原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作品的权利;其他省略]
如果你想通过前面的陈述,你必须在以后补超能契约书最新章节充它
(1)增加[续展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续展原作品。](本条属于人身权,置于前四条,即不能转让。(
(2)增加商标权,即原作品名称和笔名的商标权。](本条属于人身权,置于前四条,即不能转让。(
分析:我认为无良公司会通过合同秘密注册作者的商标权来夺取作者的权益,所以在此更新。
(3)增加【翻拍权,即翻拍原作品的音像艺术作品的权利】(本条属于财产权,可在第四条后转让)。(
(4)修改权,从原来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到[修改已完成和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本条本身属于个人权利,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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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右侧草案第12条对应左侧目录第8条。
法律原文:[第十二条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校勘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校勘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应当经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建议:您需要在此处添加续订。
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续编、翻译、翻拍、注释和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改编、翻译、翻拍、注释和整理人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应当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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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右边草案第15条对应左边目录第10条。
法律原文:[第十五条音像制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音像制品制作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音像制品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戏剧、音乐和其他可以单独用于视听作品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就我个人而言,我建议你添加一些东西:
1.在编剧和导演前加上“原作者”。同时,我们应该争取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2.分期付款或合同报酬的发放和结算由付款人提供,接受相关作者委托的律师或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并承担隐瞒收入、欺诈、腐败等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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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草案第16条。对应左边第十一个目录项。
第十六条自然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作者享有工作权,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工作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可以奖励作者: (一)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的;(二)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视台及其媒体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
建议:
(1)修改工作的定义。只有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你的工作才能成为劳动。
建议将第一句“自然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修改为“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所创造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2)修改第一条,增加书面作品。
建议改为:[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绘画作品以及其他职务作品]
(3)增加新条款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成为第四款。毕竟,现在我们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文字作品和绘画作品,但是我们没有工作,而且我们经常签订雇佣合同,这导致了作家和画家权益的丧失。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搭建网络平台提供物质技术条件,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委托作家、画家等非工作职业创作完成工作任务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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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草案第17条的右边没有相应的左边项目。
法律原文:[第十七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提出了两个想法:
首先,删除这篇文章。
第二,有人提议把这篇文章改成这篇。我复制了它仅供你参考:
{第十七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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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草案第20条右边的项目,左边没有对应,直接提到。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建议:根据上述条款,本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为永久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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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草案第27条在右边,在左边没有对应关系,直接提到。
原法律文本:[第二十七条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或者转让许可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方不得行使。】
建议增加:“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应当使用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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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版权及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
右边的五十个草稿对应左边的二十四个条目。它们都是以前的新条款,所以我们可以直接提到它们。
分析:这里我们提出了一些新的限制性条款,比如与相关机构签订协议时对霸王条款的修改。如何惩治相关组织法的合同规避规定?对相关组织擅自修改工程的处罚。相关组织和个人向作者支付多长时间?
(1)增加“禁止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著作权人签订10年以上的长期使用和转让许可协议。如果转让期限超过10年,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后重新签署许可和转让合同。”。
(二)增加“禁止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有约束力的条约限制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网名和笔名的使用寿命和范围。”
(3)“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和转让已完成作品后的5年内,结清合同中提及的稿费、著作权费等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果授权项目在5年内没有运行,版权所有者有权收回使用和转让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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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50条对应左边的24项。
第五十条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1)在前面加上“通过技术和合同获得原作者的版权”。
(2)如果我们觉得罚款的数额偏低,我们可以继续在最后一段加上:“如果非法经营的数额给著作权人带来超过25万元的损失,我们也可以处以损失数额5至10倍的罚款。”
(3)建议在结尾处加上:“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原作者有权收回合同约定的著作权。”
(4)建议在结尾处添加:“除排他性许可外,被许可人在重新授权前必须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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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十一条对应左边的二十五项。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省略其他内容
建议:代表版权所有者、特许机构或个人拒绝向版权所有者和原作者提供详细的收入账目应被视为侵权,提供虚假细节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www.atol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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