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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商标注册里哪些禁止出现

2017/11/6 16:22:29发布136次查看ip:116.24.233.119发布人:sd8900199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国光知识产权主营:国内商标注册,国外商标注册,商标设计,版权登记,高新认证,双软认证,项目申报。} vip.haishen16.cn

  今天我们就来给您讲解一下,哪些字符是绝对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缺乏显著特征的(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以上便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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